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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残联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残联宣文〔2017〕80号)

发布时间: 2017-05-19 17:32:57 点击数: 来源:福建省残联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各设区市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福建省残疾人体育各训练基地:

      《福建省残联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残联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5月18日

 

福建省残联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体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省残疾人体育日常工作的开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我会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参考《中国残联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经费来源包括中国残联、省财政拨款、体育专项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体育经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高效性。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体育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属于专项经费预算,必须制定绩效目标。年度预算由宣传文体部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纳入福建省残联部门预算管理。体育经费的申报、审批等,严格按照福建残联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年度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中的转移支付,按照省财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体育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集训队集训;举办省内赛事和承办国内、国际赛事;参加国内、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健身指导员、裁判员、分级员等专业培训;体育专项会议;体育设备器材装备配备与购置;体育训练基地补贴;运动员身体机能监测、兴奋剂检查;残疾人体育科研课题;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残疾人体育业务工作。

第八条 集训队集训经费标准。

(一)省残疾人运动队集训应优先安排在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进行,依据福建残联有关集训任务文件及相关标准核定经费预算,除伙食费由承担集训任务的训练基地统筹安排外,集训其他经费经如需调剂使用,应按省残联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残联在集训期前拨付70%食宿经费,人员经费按月核算,尾款待集训任务结束后,据实结算。

(二)住宿费:80元/人/天。

(三)伙食费:80元/人/天(在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按其收费标准执行)。

(四)文教、医疗及办公费:8元/人/天。包括集训期间文化学习、一般医疗、物理恢复费及集训队办公、市内交通、宣传费用、杂费等。

集训期间出现的大额、特殊医疗费用,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据实报销。

(五)意外伤害保险费:100元/人/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六)集训装备和耗材费。

1. 集训装备:运动员、赛事辅助人员、教练员集训期间所需训练用运动装备,包括运动服装、鞋、袜、帽、毛巾等,按照参训人数,夏训(4月至9月)每人800元,冬训(10月至次年3月)的夏季项目每人1000元。

2. 专用器材、耗材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购置。

(七)交通费。

1. 省内集结往返交通费用由运动员所在地残联负责。赛事辅助人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及居住外省人员交通费用由预算单位负责。

2. 残疾人运动员集训期间外出公务车辆由集训基地负责。集训基地无车辆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因公因病外出可乘坐的士。

3. 省外交通费用按火车硬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据实核报。重残人员及其陪护、超过1200公里路程和无直达火车(动车)可选择飞机经济舱。

4.乘坐火车(动车)人员需在车上用餐,以车上自然天数按差旅费用伙食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八)人员经费补助。

1. 保障集训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不含行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

(1)教练员、赛事辅助人员、陪练员等:按运动员的待遇安排食宿,另支付每人每天100元劳务费。陪练员如不在训练地安排食宿的,支付每人每天150元劳务费。

(2)工作人员(护理员、捡球员、生管人员等):护理员、生管人员食宿标准按运动员执行,另支付每人每天劳务费80元;举重加重员、田径投掷项目器材捡运人员等辅助人员不安排食宿,支付每人每天劳务费80元。

(3)因特殊情况(如长期无人应聘项目、引进人才),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选任等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物价水平、社平工资等,经双方协商一致,专项报送省残联党组审批后,签订聘用合同,按协议支付薪酬。

2. 残奥、聋奥运动员:60元/人/天;训练地无法安排食宿的,110元/人/天。

3. 特奥运动员:20元/人/天。

4. 各类人员补助时间按集训开始起止时间计算。事假、停职停训不予补助。补助经费按税后计算。

(九)训练营经费。

因拓展项目、培养青少年运动员而举办运动项目训练营的经费按所需列支项目参考集训工作经费标准执行。参加训练营的学员不发放补贴。

(十)场地使用费。

严格控制在非省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安排集训,集训基地场地费用视经费情况酌情考虑支付。确因项目需要的,经批准后可与承接集训的单位协商,给予适当的场地补助;10名运动员及以下原则上场地费不高于每人每天50元标准,冬季项目原则上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标准;10名运动员以上原则上场地费不高于每人每天40元标准,冬季项目原则上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标准。

(十一)基地补贴。

按每年基地承接集训任务的次数、时间、人数及不同项目,根据年度预算情况,专项报批,另行安排。

第九条 运动员生理机能监测、兴奋剂检测:参照中国残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赛经费标准。

(一)食宿标准:省内赛事按四类会议标准执行;承办国际、全国赛事按三类会议标准执行。本地代表队人员、医疗人员、编排人员、值班人员可安排住宿。

(二)资料印刷、证书、易耗品、场地布置等竞赛相关经费以及宣传、医疗、保障用水、办公等后勤保障经费按各代表队参赛人数每人每天50元标准计算,据实核算。奖牌(杯)、交通本着节约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预算,据实报销。

大额、特殊医疗费用,视具体情况,扣除保险赔偿后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据实报销。

(三)补贴:裁判员、手语翻译、医护人员、医学分级、技术顾问、特奥非体育项目等专业人员普通岗位按200元/人/天;重要岗位按300元/人/天。编排人员有前期编排按600元/人/赛事。(不含行政、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

(四)服装:裁判员300元/人/赛事(每人两套),志愿者150元/人/赛事(每人两套)。

(五)保险费用:运动员保险由各参赛代表单位负责。志愿者保险每人每赛事50元。

(六)特奥运动员小纪念品:30元/人。

(七)器材、场地费用等根据赛事需要据实核算。

(八)承接国际、全国赛事,主办方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标准的,按主办单位预算或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参赛经费标准。

(一)参赛费用:按竞赛规程执行。

(二)交通费用。

1. 参加全国残疾人体育赛事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据实核报。重残人员及其陪护、超过1200公里路程及无直达火车(动车)可选择飞机经济舱。

2. 集结地往返机场、火车站车辆保障由集训基地负责或乘坐的士。

3. 省内集结往返驻地由各地残联负责。

4. 乘坐火车(动车)人员需在车上用餐,以车上自然天数按差旅费用伙食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三)补贴:运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等参照集训标准执行。

(四)体检、保险按每人每赛事250元;医疗费用据实核算。

(五)服装费用:全国单项赛事按每人每赛事800元计算。

(六)专用装备、耗材等按项目要求,以实际情况执行。

(七)办公、营养品等公杂费按运动员(含赛事辅助人员)每人每天30元计算。

(八)全国综合性赛事根据实际要求可适当调整,按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培训、体育专项会议、残疾人体育科研课题按省残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残疾人体育业务工作。

(一)由市县残联、特教学校申请承接的项目,按省残联相关财务规定具体核算。

(二)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或企业、机构承接开展体育活动,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执行。

(三)承接中国残联以及残疾人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任务,主办方有经费预算或经费标准的,按主办单位预算或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体育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省残联有关规定。承担任务的部门与单位、各基地负责人、各部门与单位财务负责人均应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省残联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经费使用严格审核。

第十五条 承担任务的基地或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承办由省残联核算经费的活动,应在省残联相关财务规定及经费预算标准内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严禁不属于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承担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福建省残联联合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对体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贪污挪用、挤占、挥霍浪费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强化支出责任,明确集训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宣传文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残疾人体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闽残联宣文〔2016〕34号)与本办法冲突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