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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残联网络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15 08:55:07 点击数: 来源:安徽省残联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各市及省直管县残联,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网络信访工作办理流程,明确网络信访办理责任,现将《安徽省残联网络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各县(市、区)残联。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8月11日

 

安徽省残联网络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残联残疾人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引导和鼓励残疾人通过网络方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达诉求和寻求维权帮助,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网络信访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信访工作,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人民网网友留言、省残联门户网站理事长信箱及业务咨询等网络途径,向省残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达诉求或寻求维权帮助等,按照职权应由残联组织承办的工作。
网络信访工作由省残联维权处具体负责,各市、县(市、区)残联网络信访工作原则上由维权机构负责,没有维权机构的残联应由负责信访工作的专人办理。
第三条  网络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负责省长信箱、人民网网友留言、理事长信箱及业务咨询等网络来信、留言的转交办和回复。
(二)督办和反馈网络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网络信访工作,对普遍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组理事会报告,为党组理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网络信访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二章  处理网络信访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登记。详细阅读来信、留言,对反映的建议、诉求和业务咨询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登记,确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属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通过回信、电话、网上回复等形式建议网络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
第六条  呈批。下列内容的来信、留言应报处领导或会领导阅批。
(一)有关残联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知名人士的来信或留言。
(四)需要下级残联配合调查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转交办。涉及下级残联的信访事项由维权处信访网络工作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转交至下级残联办理。
下级残联将调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残疾人信访信息系统向省残联反馈。因特殊原因需推迟反馈结果的,下级残联需提前与省残联沟通。
涉及各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的信访事项,维权处网络信访工作人员通过网站后台或会领导批示交办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处理答复。
第八条 回复。对来自省长信箱及人民网网友留言的信访件,省残联维权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后,拟出书面的回复意见,经会领导审定后,回复信访人。
来自其他途径的网络信访件回复分以下几类情况:
(一)涉及一般业务、政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的,由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网络信访工作人员直接答复网络信访人。
(二)涉及对省级残联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投诉的,需向会领导汇报,各处室或直属单位需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并给出书面调查、处理结果,由维权处网络信访工作人员综合回复网络信访人。
对涉及重大违法违纪类举报信访事项,移送会机关党委处理。
(三)涉及下级残联的信访事项根据下级残联反馈情况由维权处网络信访工作人员回复网络信访人。
一般信访事项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转交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及下级残联协调处理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会领导审批后处理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时无法办结的,先就处理原则及安排进行回复,办结后再回复办理结果。回复意见主要通过网站后台直接回复,并将回复意见直接回复到省残联网站;对涉及个人隐私及其他不方便公开回复的,可根据需要通过电话、传真或约请本人等方式进行沟通,然后以网站后台个人回复方式进行回复。网上回复内容需严肃认真、准确无误,不得造成外界误解或引发网友新的疑惑,其中对网络热点及敏感话题等问题的回复,需经会领导审定。
第三章  网络信访事项的督办与反馈
第九条 加强信访督办工作,通过限定办理时限、建立跟踪档案、定期清查、定期催办等措施,积极落实网络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信访经办人应当及时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网络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网络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网络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于信访查办报告内容不清、处理结果避重就轻、敷衍塞责或者处理结果不明确的,应责成办理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办理结果,对网络信访人进行跟踪回复。
(一)信访请求与调查结果相符,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将正在办理的情况或办理的结果通过邮件等网络途径答复给网络信访人。
(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以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不再受理,但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章  网络信访信息的处理利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网络信访工作的研究分析,发挥信访工作的信息反馈和预警作用,定期就以下情况向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提交网络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定期统计网络信访事项的数据: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单位、部门或个人。
(二)转办、督办情况:对下级残联回复及时性、处理结果的实效性进行统计、通报。
(三)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网络信访档案,对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网络信访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章  网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办理网络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办的;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且无正当理由的。
省残联每季度在全省残联系统通报一次网络信访工作情况,可通过约谈有关地方残联负责人、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情况、实地督查等方式督促指导全省残联系统网络信访工作。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不力、失职酿成的重大网络信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残联系统,有关事项由省残联维权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