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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30 09:01:49 点击数: 来源:安徽省残联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各市及省直管县残联:

为适应省残联各专门协会社团法人有关规定以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征求省残联各专门协会意见,特制定《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7月29日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团法人机制下的安徽省盲人协会、安徽省聋人协会、安徽省肢残人协会、安徽省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安徽省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专门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三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组织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亲和力和感召力,增强国际合作交流影响力,增强自我教育和管理能力,建设学习文化型、服务能力型、创新活力型的协会组织,成为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代言人、服务组织者、权益维护者。

第四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在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安徽省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省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专门协会由于情况特殊,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副主席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报省残联审查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委员原则上由各市的专门协会主席和省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以上均按照各自协会章程通过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专项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作为专门协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统筹性和实效性。每年的11月份总结本年度工作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合作举办大型活动,应聘请法律顾问,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和审核。

第八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第九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各协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要内容: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省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由各协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省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由省残联领导召集并主持,其他有关领导和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主要内容: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由各专门协会秘书处安排和协调。联席会议、季度工作会议由省残联组联处安排和协调。以上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调研制度

第十五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提案。各专门协会秘书处要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相关调研并及时写出报告,向省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提出建议、意见。必要时应以建议或提案形式,通过有关渠道向省人大、省政协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省残联专门协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或残疾人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随时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或与组联处及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报省残联理事会。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八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坚持“残联领导、部门配合、协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专门协会每年向省级专门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省残联开展活动。在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特奥活动日、肢残人活动日、世界孤独症日、国际聋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残联组联处协助专门协会秘书处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向专门协会各位委员通报,对涉及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与省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联系。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协会开展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需要事先申报;主席或副主席参与相关重大活动采取通报制;参加残疾人方面国际活动,应会同省残联相关业务部门,向省残联书面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经本协会主席或秘书长签批,可以向社会有关单位行文;经组联处报省残联领导同意,可以向地方残联行文。重要文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可以省残联或者省残联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二十四条  省残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将协会工作经费纳入省残联年度经费预算,由省残联组联处统一安排,经费的支出由协会秘书长申报,经组联处审核后,按照省残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由省残联财务部门(办公室)代管或条件成熟时自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组联处承担省残联各专门协会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地方专门协会工作。配合各专门协会主席、秘书长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门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经组联处审核报省残联理事会同意,向省残联主席团会议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省残联。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