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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 欧洲版365体育投注 关于开展 “法律援助 阳光助残”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21 12:46:50 点击数: 来源: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浙司〔2015〕5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2015年5月17日( “全国助残日”)至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期间开展“法律援助 阳光助残”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畅通残疾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渠道

      (一)加强和规范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到2015年11月底,全省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展工作。各市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要根据《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浙司〔2009〕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残联组人〔2011〕47号)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做到工作站牌子、人员、经费三落实,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工作站运行机制。 
     (二)畅通“12348”法律咨询专线。加强对法律咨询专线服务人员的涉残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服务人员对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问题的解答能力。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电话咨询热情解答,有效指引。 
     (三)切实畅通绿色通道。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指派的“三优先”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务必简化办理程序,实行从申请到指派一次性办妥,做到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零距离、零等待”。

     二、完善便民措施,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效率

     (一)全面推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对残疾人采取电话预约的方式,由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上门提供审查、受理、代书等法律服务。 
     (二)延伸法律援助服务内容。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因种种因素无法自行取得或一时尚未取得所需证据材料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受理,再视情况给予代书、维权指引、代理交涉、帮助取证等服务,真正落实绿色通道要求。 
     (三)提升法律援助效果。坚持宜调则调、能诉快诉原则,加强援调对接。对残疾人案件尽可能采用非诉讼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高效便捷的优势,及时化解矛盾,降低维权成本。

     三、突出重点,认真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着力加强对涉及残疾人援助案件的管理,将涉及残疾人的援助案件列为重点关注案件,尤其要重视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医疗、入学招考、劳动就业以及歧视、侮辱等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的个案,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指派善于沟通、了解残疾人心理,维权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残疾人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专项活动期间,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案件要指派专人全程跟踪了解办案进程,落实听庭和回访。

      四、加大宣传,营造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氛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要认真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宣传教育工作,着重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乡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专职委员等力量,将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等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每一个残疾人。要结合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要整合宣传资源,将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宣传、残疾人权益保障宣传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律规“五进”(进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宣传教育活动。要拓展宣传平台,开通并完善微博、微信等网络宣传平台,张贴宣传海报,要善于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 “阳光助残”专项活动,明确活动的分管领导,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完善联席会商制度,共同研究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提高。在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围绕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策划工作方案,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列入培训计划,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站人员涉残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要注意在专项活动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专项活动结束后,请各地以市为单位于2016年2月10日前,分别将总结材料上报各自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

     联系人:省司法厅 王恭顺 电话:0571-56363261

     省残疾人联合会 钟丽 电话:0571-8645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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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