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残联: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各市分解指标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28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全市残疾人无固定收入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
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残疾人无固定收入补助工作的管理,严格实施对象审核认定,健全残疾人无固定收入系统基础数据库,根据调整后的费用安排经费预算,确保该项工作的实施。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