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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2 10:47:00 点击数: 来源:金华市残联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婺城区、金东区财政局、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局、组织人力社保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组织人力社保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社会事业和宗教管理局、财政审计局、组织人力社保局:

现将新修订的《金华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4日

 

 

金华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稳定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残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和《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4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工作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41号)精神,制定本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金华市区范围内按规定聘用残疾人就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农村种植养殖业大户、个体工商业、盲人按摩和辅助性就业机构。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就业补助

1. 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2. 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盲人按摩店每吸纳一名金华市户籍视力残疾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按不低于市区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

3、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经残联确认,视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障人爱心家园),按照区级3万元至5万元、市级5万元至10万元、省级25万元至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

对经残联确认的福利性工(农)疗机构、庇护产品实体店、来料加工(手工制作)点、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爱心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30%的就业补助。同时每年按50%给予场地租赁补助,限额10万元。

4. 促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金政发〔2016〕46号)所有电商帮扶政策。同时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按照《金华市区电商助残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方案》(金商务发〔2016〕79号)精神,对达到金华市区残疾人电商孵化园(基地)标准的,给予一次性电商创业补助10万元。

5.促进公益性岗位就业。对乡镇(街道)配备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就业补助。逐步加大对村(社区)配备的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补助力度,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之比,不低于1:10配备。对其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助。

对安排残疾人在其他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每月按不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就业补助。

(二)创业补助

1.对残疾人种植业、养殖业大户,从事工商服务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连续经营半年以上,给予3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同类扶持政策的不重复补助。

2.高校、中职类学校残疾人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照《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补助标准执行。

3.对当年被确认为区、市、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的,按照区级3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复核达标的区、市、省级扶贫基地,每年按照区级1万、市级2万、省级3万予以补助。

(三)培训补助

残联组织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一至两次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补助标准按照《金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金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金市财行[2014]234号)执行。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资格证书,给予培训费补助,1500元内(含1500元)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1500元的部分补助50%,五年内每人培训费用累计不超3000元。

(四)贷款贴息

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个人自主创业、电商创业贷款,按照《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对残疾人扶贫基地、庇护产品实体店和辅助性就业机构贷款贴息,贷款限额100万元,50万元贷款额度内给予全额贴息,超出部分按50%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上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五)保险补助

1.对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生产、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的50%以内给予补贴。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社保补贴。

2.鼓励残疾人扶贫基地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享受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对农户自负部分的保费给予50%的补贴,受灾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 对残疾人扶贫基地、工(农)疗机构、庇护产品实体店、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残障人爱心家园)和盲人按摩店,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安置残疾人数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给予50%的补助,对参加机构综合责任险的按照保费总额的30%,给予补助,市区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其它补助

将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残疾人庇护产品实体店经营,施行优惠政策,为搭建庇护产品管理平台,促进政府采购,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对通过残疾人庇护产品实体店销售的产品和服务,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积极落实自产农产品、小微企业、残疾人安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扶贫基地种植业、养殖业农特产品纳入庇护产品店管理,统一标识、认定,并为基地自产农产品营销提供发票。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区财政局、残联(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社发局)按本办法制定就业创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金华市区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办法》(金市财社〔2014〕373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