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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11 15:37:57 点击数: 来源:省残联维权部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各市、县(市、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17年7月26日 

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范围内无障碍社区创建工作,提升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无障碍社区”是指经申报创建、考核评估,达到《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并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残工委”)发文确认的社区。

第三条 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在社区辖区范围内或自然住宅建筑形成的居住小区内进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四条 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镇街申报、社区创建、社会支持”的原则组织实施。通过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加大投入、落实规范、优化服务,解决影响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基本生活的家庭和社区环境障碍,全方位提升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无障碍社区创建重点是: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社区道路、绿化地、活动场所和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考核标准》按照项目权重计分,总分为100分。主要内容为:创建工作组织管理;无障碍环境理念与宣传;社区道路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家庭无障碍改造;公共服务机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无障碍环境公众参与度评价;残疾人服务无障碍。

第三章 申报与确认

第六条 申报创建浙江省无障碍社区,由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申请表》,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经县(市、区)、市政府残工委逐级审核验收后报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2017年申报工作从8月份开始,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表、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等。

第七条 创建期满,省政府残工委根据社区创建浙江省无障碍社区自评情况和县(市、区)、市政府残工委审核意见,组织成立考核评估组,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工作访谈和组织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体验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达到85分(含)以上的社区,由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予以公示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提请省政府残工委审定后发文公布“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评估结果,确认为“浙江省无障碍社区”。

第八条 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评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计划2017年至2020年全省创建300个省级无障碍社区。

第九条 对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评估。复核评估合格的予以保留称号;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在6个月内予以整改,整改后复核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浙江省无障碍社区”称号;复核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浙江省无障碍社区”称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残工委负责人任组长,建设(城管)、民政、经信、通信、残联、老龄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区域内无障碍社区创建工作。

建设(城管)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制定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对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监督检查。

经信、通信、广电部门指导和支持推进社区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民政、老龄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各类福利设施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宣传部门应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无障碍社区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残联组织应当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残疾人等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及使用提出意见建议,配合建设(城管)等部门做好《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指导社区内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残工委统筹指导所辖社区开展无障碍社区创建工作。

第十二条 创建街道(乡镇)、社区应切实发挥主体作用,争取党政部门支持,整合各方资源,特别是充分调动辖区各单位的积极性,合力推进本社区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有损毁或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年度任务由省政府残工委下达给各市政府残工委,由各市政府残工委分解到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每一期创建考核工作应确保各县(市、区)至少成功创建一个无障碍社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残工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开展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标准

2.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申报表

3.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任务表

4.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 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docx
  • 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任务表.doc
  • 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申报表.doc
  • 浙江省无障碍社区创建考核标准.doc